申请执行人:李炎桐,男,199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郑维寿,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李炎桐与被执行人郑维寿、李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炎桐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维寿、李新民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维寿、李新民的银行存款7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