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晓萍,女,197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松涛,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被执行人:崔成刚,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宋晓萍与被执行人曲松涛、崔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晓萍以本院(2012)莱州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松涛、崔成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崔成刚的工资收入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邓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