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娜,女,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旭宁,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姜娜与被执行人周旭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娜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旭宁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旭宁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周旭宁银行存款2525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强
书记员:史英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