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迟青山,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新国,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迟青山与被执行人张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迟青山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新国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新国的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邓惠军
书记员:杜云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