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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潘镇江与被执行人潘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莱州执字第2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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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潘镇江,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

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潘振琦,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潘镇江与被执行人潘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镇江以(2013)莱州民初字第3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振琦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振琦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潘振琦在银行的存款122,4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海燕

书记员:张学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