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延东,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春光,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
申请执行人刘延东与被执行人王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延东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2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春光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春光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广周
书记员:赵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