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成艳霞。被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广饶县天虹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金伟。被执行人山东金沃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成艳霞与被执行人陈峰、广饶县天虹商贸有限公司、肖金伟、山东金沃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东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成艳霞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