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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成艳霞与陈峰、广饶县天虹商贸有限公司、肖金伟、山东金沃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指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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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成艳霞。被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广饶县天虹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肖金伟。被执行人山东金沃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伟。

申请执行人成艳霞与被执行人陈峰、广饶县天虹商贸有限公司、肖金伟、山东金沃耐火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2)东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成艳霞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裁字第353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广饶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