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房团辉被执行人东营鑫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房团辉与被执行人东营鑫源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东仲调字第484号调解书。房团辉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东仲调字第484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审判员:王芳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