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焕萍,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曹新保,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蔡桂英,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曹新保,董事厂。
申请执行人唐焕萍与被执行人曹新保、蔡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4号恢复楼406室属于被执行人曹新保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曹新保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南侧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包0516**);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