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维民,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付庆树,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定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张维民与付庆树、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维民与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张维民与付庆树、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肥东县坤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撮镇镇新安村新安路北侧东国用(2006)字第316号土地的查封。二、解除对惠家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海棠花园44幢301室房屋的查封(房地权庐字第05268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