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琳,女,195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徐明友,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被执行人:郭世荣,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王绍兰,女,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郭世荣之妻。
本院在执行汪琳与徐明友、郭世荣、王绍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绍兰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163号1幢104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德生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