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东,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正文,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窦本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张东与被执行人刘正文、窦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正文、窦本玉的银行存款148336元(含利息4389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保全费2960元、执行费19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