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肥东执字第0131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东,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刘正文,女,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执行人:窦本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张东与被执行人刘正文、窦本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11月18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正文、窦本玉的银行存款148336元(含利息4389元、案件受理费1525元、保全费2960元、执行费19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方成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