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同玲,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柯萍,女,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蒋同玲与被执行人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2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柯萍于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柯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柯萍的银行存款123685元(含执行费1400元、诉讼费1360元、保全费11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阮全民
书记员:陈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