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永和,男,汉族,住含山县。被执行人:高金兵,男,汉族,住含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2)含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金兵的配偶为夏正霞,且在夏正霞名下,该夫妻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高金兵的配偶夏正霞在中国银行账户存款10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文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