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佐,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丕清,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牛明,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欧阳牛明在桂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062090002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400元至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支行广场分理处580760347344账号上,划拨后该账户随之解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春
书记员:阳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