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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唐佐与欧阳丕清、欧阳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桂阳法执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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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佐,男,193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丕清,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牛明,男,1960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调解书,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欧阳牛明在桂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900620900022********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400元至桂阳县人民法院在中国银行桂阳支行广场分理处580760347344账号上,划拨后该账户随之解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春

书记员:阳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