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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白俊卿与姚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巩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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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俊卿,女,1966年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姚新周,男,1964年2月9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白俊卿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新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白俊卿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属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巩民初字第3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同时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化冰审判员:李敬宾审判员:李喜昌

书记员:李自卫

引用法律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