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毅梅与张碧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阴法执字第000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毅梅,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碧亮,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阴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毅梅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张碧亮现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华阴市人民法院(2012)阴民初字第007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勇审判员:迪五一代理审判员:卫锦利

书记员:丁小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