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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维翠诉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留裁定书

(2013)含法执字第00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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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维翠,女,汉族,住含山县。被执行人:许军,男,汉族,住含山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3)含民二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许军的工资款收入30350元。自2013年11月起,每月扣留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文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