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德勇,女,汉族,住含山县。被执行人:汪德之,男,汉族,住含山县。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06)含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汪德之的配偶为孔维凤,且在孔维凤名下,该夫妻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德之的配偶孔维凤账户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世文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