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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志勇、冯明德申请恢复执行廖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邻水执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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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志勇,男,生于1967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冯明德,男,生于1968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廖义和,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邻水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李志勇、冯明德申请恢复执行廖义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廖义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邻水县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熊涛

书记员:刘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