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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肖光兰与张子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苍溪执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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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光兰,女,生于1961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被执行人张子东,男,生于1977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光兰与被执行人张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子东外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苍溪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肖光兰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跃审判员:邵雄审判员:何宾

书记员:山俭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