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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吕松范申请执行白福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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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吕松范,男。委托代理人吕文龙,男。被执行人白福发,男。

本院在执行吕松范申请执行白福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白福发工资冻结,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为18000元,执行费1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4)鸡冠执字第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冻结工资到期,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梁大钢执行员秦文胜执行员王军

书记员:赵乘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