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家梅,女,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三和乡大郢村10西头组,身份证号3401211985********。被执行人:高念军,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岳张集连塘村九队**,身份证号3404211979********。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家梅与被执行人高念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高念军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3)田民一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红代理审判员:吴雪松代理审判员:孙金鹏
书记员:夏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