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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林庆水、陈建平与钟勇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汀执行字第15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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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林庆水,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钟勇勇,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汀民初字第549、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钟勇勇所有的自卸货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睿智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