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庆水,男,1975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平,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被执行人钟勇勇,男,1984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汀民初字第549、74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钟勇勇所有的自卸货车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洪火审判员:刘睿智审判员:李国平
代理书记员:陈海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