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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保珠与吴新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田执字第00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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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保珠,男,1992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吴新芝,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保珠与被执行人吴新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保珠申请执行标的631162.97元,尚欠631162.97元未履行。因案外人对该案申请再审,申请人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卢红代理审判员:吴雪松代理审判员:魏宁

书记员:夏毓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