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成,男。被执行人赫亚辉,男。
本院在执行韩成申请执行赫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赫亚辉将执行款6900元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3年3月3日前给付原告韩成69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