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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韩成申请执行赫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鸡冠执字第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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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韩成,男。被执行人赫亚辉,男。

本院在执行韩成申请执行赫亚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赫亚辉将执行款6900元交到法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2)鸡冠民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2013年3月3日前给付原告韩成69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秦文胜

书记员:于佳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