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莱恩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勇,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以香,男,汉族。被执行人: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书珍,职务经理。
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华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鲁Nxxx**号的货车,现该车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待拍卖后将款项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24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