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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纪家进与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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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家进,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海博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职务董事长。

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民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