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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庄淑枝与牛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执字第2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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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庄淑枝。委托代理人牛志。被执行人牛福龙。委托代理人潘玉锡。

申请执行人庄淑枝与被执行人牛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庄淑枝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牛福龙偿还申请执行人庄淑枝购房款43213.44元、案件受理费1500元、执行费5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景杰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