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桂华,男,193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洲苞村。被执行人徐威,男,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洲苞村。
申请执行人马桂华与被执行人徐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桃民一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应由被执行人徐威赔偿张华红人民币12533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徐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桂华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崔益沙
书记员:高新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