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应征,女,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石湾村。被执行人符国正,男,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河溪水甘泉山村。
本院于2013年6月1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吴应征与被执行人符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桃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6月27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6064.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7元、执行费50元,合计6841.61元,被执行人符国正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符国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应征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吴应征与被执行人符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张爱宝审判员:崔益沙审判员:杨光
代理书记员:钟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