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纪树晓与金永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2013)新执字第38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树晓。被执行人金永培。

申请执行人纪树晓与被执行人金永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3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金永培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10325.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金永培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纪树晓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申请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虽有部分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3)新民初字第38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茂忠执行员杨友满执行员赵志坚

书记员:刘玉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