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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东法执字第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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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亮。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奉安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亮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安县人民法院(2013)东法民一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丽红审判员:陈庆生代理审判员:滕敏艳

代理书记员:唐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