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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庆鹏与洪良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定执字第0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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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庆鹏,男,1989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洪良广,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洪良广在邮储银行定远支行的粮补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立新

书记员:王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