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庆鹏,男,1989年9月6日,汉族。被执行人:洪良广,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洪良广在邮储银行定远支行的粮补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立新
书记员:王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