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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姜绵菊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保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商执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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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绵菊,女,1962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保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绵菊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保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保武汉市车商营销服务部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第57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淑均执行员赵耀执行员吕祥庭

书记员:金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