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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闵子豪申请执行商城县李集中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商执字第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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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闵某某,男,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商城县李集中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校长。

住所地信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闵某某与被执行人商城县李集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商城县李集中学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莉执行员余小舟执行员冯郁峰

书记员:倪有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