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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培龙、李家芳申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4)商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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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培龙,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家芳,女,汉族,1967年9月出生,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培龙、李家芳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青松执行员柳学生执行员冯郁峰

书记员:张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