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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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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国平。被执行人张月军。

关于吴国平与张月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皋白民初字第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361.12元,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05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高国圣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商业保险理赔款,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顾幽执行员高国圣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