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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晓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皋执字第3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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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晓兰,工人。被执行人周小亮。委托代理人严祥林(特别授权),江苏金皋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

关于刘晓兰与周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2423.45元,执行费1885元(未预缴)。本案立案后由执行员覃杰执行。执行中查明,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周小亮长期不在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汤雪飞执行员石磊山执行员覃杰

书记员:纪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