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XX镇XX村XX屯**。被执行人钟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XX镇XX村**。被执行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XX镇XX村**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XX市**XX路**。法定代表人陈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黄XX与钟XX、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2)右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成锋审判员:张世健审判员:张就华
书记员:梁家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