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禹春草。被执行人深圳市运通四方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勋。被执行人陈明会。被执行人莫元强。被执行人覃花妹。被执行人汪要娟。被执行人莫燕侠。
申请执行人禹春草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明会、深圳市运通四方货运有限公司、莫元强、覃花妹、汪要娟、莫燕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明会所有的相应价值44409.06元及利息的财产,被执行人深圳市运通四方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额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莫元强、覃花妹、汪要娟、莫燕侠继承莫赐才的遗产范围内所有的相应价值103171.48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陶雪松
书记员:黄粤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