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赖妙贞。申请执行人罗汉荣。申请执行人罗莉冰。申请执行人罗介冰。申请执行人罗莉静。申请执行人罗莉婷。被执行人李蕾。
申请执行人赖妙贞、罗汉荣、罗莉冰、罗介冰、罗莉静、罗莉婷与被执行人李蕾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80934.7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佳捷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蕾所有的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评估,并依法委托深圳市佳捷拍卖行有限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和2013年10月15日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以拍卖底价人民币42000元流拍,拍卖未能成交。申请执行人赖妙贞、罗汉荣、罗莉冰、罗介冰、罗莉静、罗莉婷愿意以拍卖底价人民币42000元接受上述财产以物抵债,还剩人民币1038934.78元执行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赖妙贞、罗汉荣、罗莉冰、罗介冰、罗莉静、罗莉婷,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庆林审判员:蒋百友审判员:郑国雄
书记员:张巧婷(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