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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牛新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07)临执字第1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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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牛新梅,居民。申请执行人张铭,学生。申请执行人张玉生。申请执行人刘淑媛,居民。被执行人赵永波,淄博市临淄区。

申请执行人牛新梅、张铭、张玉生、刘淑媛与被执行人赵永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永波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新梅、张铭、张玉生、刘淑媛于2007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501.49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5501.49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宋元刚审判员:张建民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