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洪修。被执行人曹永泉。被执行人刁玉香。被执行人刘玉姣。被执行人曹鑫恬。
申请执行人李洪修与被执行人曹永泉、刁玉香、刘玉姣、曹鑫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永泉、刁玉香、刘玉姣、曹鑫恬、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洪修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940.4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50940.4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21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