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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2011)临执字第9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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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文书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9109元,已执行14545元,剩余14564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新江、林志、张淑桂、张永华、林凯、东营市政通运输有限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新江、林志、张淑桂、张永华、林凯、东营市政通运输有限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98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新江、林志、张淑桂、张永华、林凯、东营市政通运输有限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