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19986元,已执行9993元,剩余9993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新江、林志、张淑桂、张永华、林凯、东营市政通运输有限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承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新江、林志、张淑桂、张永华、林凯、东营市政通运输有限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9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新江、林志、张淑桂、张永华、林凯、东营市政通运输有限公司、莱阳中通运业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承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张建民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周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