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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顺珍申请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宾执字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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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顺珍。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1657907-4。法定代表人:洪坤,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9B织机构代码79515360-8。法定代表人:吴翊良,总经理。

张顺珍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顺珍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6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阳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