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顺珍。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21657907-4。法定代表人:洪坤,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明市世纪城金源国际商务中心**9B织机构代码79515360-8。法定代表人:吴翊良,总经理。
张顺珍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顺珍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566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宜宾县人民法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世平
书记员:阳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