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卜喜生,男,生于1955年1月22日,汉族,天水市秦州区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1)秦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喜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罪犯卜喜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卜喜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赵岷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