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山虎,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甘肃省徽县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作出(2007)陇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山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甘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山虎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病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受到表扬3次,记功1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罪犯山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山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赵岷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