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洪伟,现在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服刑。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1998)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洪伟犯故意杀人、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〇年十二月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三年五月经该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〇〇五年一月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二〇〇八年七月、二〇〇九年九月、二〇一一年一月、二〇一二年四月四次经本院共减刑二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月2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因罪犯张洪伟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六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洪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六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洪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洪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新审判员:黄祥保审判员:吴亚军
书记员:鲁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